本帖最后由 任天堂 于 2010-3-19 17:53 编辑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
ZH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八号
《ZH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》已由ZH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。
ZH人民共和国主席 擎天柱
2007年8月30日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,保护市场公平竞争,提高经济运行效率,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,促进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健康发展,制定本法。
第二条 ZH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,适用本法;ZH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,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、限制影响的,适用本法。
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:
(一)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;
(二)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;
(三)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、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。
第四条 国家制定和实施与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,完善宏观调控,健全统一、开放、竞争、有序的市场体系。
第五条 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、自愿联合,依法实施集中,扩大经营规模,提高市场竞争能力。 |